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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日前召开,提请审议《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据悉,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该《条例(草案修改稿)》要求建立制度登记,以推进无线电管理机构主动执法。
除了建立登记制度,《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明确了环保部门保障人体健康的职责。指出,“对公众健康或者公众的生产、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其中,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周边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特别明确,“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禁止修建居民住房和学校等建筑物”。“推进公众移动通信铁塔、站址等资源的共建共享。”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新建铁塔、站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共建共享;已有铁塔、站址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共享机制。
汪丽玲 本报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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